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所驾驶车辆购买的商业保险足以赔付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赔偿能力,并表示愿意在保险赔付之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失,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漫天要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批准逮捕?过失犯罪、证据已固定、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主动要求赔偿,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被害人家属未谅解,会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此类案件常常使得基层办案检察官陷入捕与不捕的两难境地。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以捕促调”的惯性思维下被批捕,最终结果却是捕后轻缓刑。
为了解决上述非羁押诉讼适用难题,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兼顾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和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近日,丹棱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
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内涵。该制度是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并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的相关证明,可以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指定机关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可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明确适用原则、条件及案件范围。公检法司等部门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时,要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同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具备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以及赔偿保证金数额基本确定等适用条件。重点围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故意伤害类案件、过失犯罪类案件开展适用。为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对累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故意伤害类案件予以排除适用。
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数额的确定和管理办法。对于赔偿保证金提存数额,由办案单位根据被害人实际支出或者损失的数额,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关于数额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并适当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同时规定在公安机关设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专户,并要求专款专用,只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支出或损失。需要支取保证金时,由当事人持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在审判机关限定的期限内补齐,超出部分由公安机关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退还提存人。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