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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得慌相邀打鸟耍,2名男子被判刑并承担生态补偿费!

来源:五通桥检察 作者:陈妍君 发布时间:2022-07-21 15:05:21

案情简介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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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华|摄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为五大类型:哺乳纲(兽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和昆虫纲。

2020年12月22日18时许,陈某某微信邀约余某某一起打鸟。后陈某某携带一只气枪、两只手电筒等工具,驾车搭载余某某来到夹江县某村,由陈某某使用气枪打鸟,余某某负责捡拾鸟类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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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至公安机关后被民警现场抓获余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及鸟类死体共26只,陈某某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26只鸟类死体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021年6月2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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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夹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两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人民币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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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绚烂生灵,缘于自由天然。侵害野生动物的初衷可能只是猎奇,却影响着生态平衡,侵害者本身也或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回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陈妍君)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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