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按照“服判息诉+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一揽子解决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促进社会和谐。2022年,仁寿县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7件,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四查四联”工作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实质性化解纠纷7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联合行政机关审查案件,夯实行政争议化解法律基础。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通过查阅行政机关书面卷宗、证据材料,围绕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的适当性、合理性等问题开展审查。对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处罚不当的,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口头或书面建议其及时纠正或更改处罚决定;对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处罚适当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组织行政机关和被处罚对象召开圆桌会议,面对面协调解决纠纷,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如,该院在办理李某、赖某不服仁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监督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经查阅案卷材料,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审查、交换意见,认为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某和赖某参与打架的证据不足,组织双方在县司法局召开了协调会,通报了该院和司法局审查意见。最终,县公安局更改了对二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李某和赖某表示服从决定,撤回复议申请。
二、查涉案当事人家庭情况,联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化解工作,凝聚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合力。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申请事由,积极向涉案当事人居住地村社了解核实被处罚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和其家庭经济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社干部讲解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义、思路和方法,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在助推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2022年,该院先后办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酒驾、无证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3件,对部分被处罚对象以家庭困难为由而拒不缴纳罚款的人,积极联合乡镇、村社干部调查了解核实其家庭状况和收入情况,充分运用乡镇大调解机制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对骆某、龙某、刘某、谭某等5人确属家庭困难的,协调市县公安部门免除了加处罚款部分及滞纳金,当事人只缴纳罚款本金,案件纠纷得以化解。
三、查争议核心焦点问题,联合行政、司法机关统一化解标准,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质效。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过程中,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会商分析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针对化解的重点领域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确定化解方法,统一化解标准,提升化解质效。如,该院在办理李某、邓某、周某等人不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监督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看法和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拆”和“补”的不同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个别属违章建筑但不宜直接拆除的采取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处理,对部分确属违章建筑影响整体构造和安全性、必须予以拆除的协调当事人自行拆除,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最终,通过补办手续和自行拆除等不同的方式成功将上述系列违章建筑拆除行政争议案件进行了化解。
四、查申诉人具体困难,联合党政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彰显行政争议化解司法温情。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过程中,对确属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与该院控申部门及县司法局等部门协调对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或社会救助机制,开展司法救助,让申请人打开心结、放下怨愤,感受法律的温度,自愿息诉。
(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