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六件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齐某某与张某、内江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入选。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刑事检察一体化的优势,采取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向侦查人员和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等调查核实措施,查明:唐某某等人涉嫌以内江市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唐某某等人将其吸收的齐某某的100万元的资金出借给张某牟利。 借款合同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内江某公司、张某、岳某某、宜宾某公司连带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张某、岳某某偿还齐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宜宾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执行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中止执行。
【检察官提醒】投资有风险,借贷需谨慎。面对高息诱惑时,要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捂紧自己的钱袋子,防止财产损失。(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