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履次犯罪伤配偶心,法院监狱开庭判离婚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麻鹏国 牟玲 发布时间:2020-06-30 16:38:20

离婚,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是慎之又慎,将法与理相结合,寻找解决离婚纠纷的钥匙。

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原告曹某容(女)起诉与被告穆某怀(男)离婚,因被告殴打原告,且被告2007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出狱后,又于2015年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履次犯罪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的感情,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随即安排到被告所在的监狱进行了解和开庭。在庭审时,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是原告的过错才导致双方走到今天这一步,对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丝毫没有悔意。承办法官在了解被告的意思后,一边向被告耐心、详细的普法,一边严厉教育被告的错误思想,同时也向原告做劝解和好的工作,但是原告表示被告一次又一次伤害了夫妻感情,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鉴于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综合案情,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鉴于被告已履次犯罪,屡教不改,且被告屡次犯罪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故法院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及时有效、合法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麻鹏国 牟玲)

责任编辑:李尤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