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期间,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供货方没有相关证照和产品资质且自己也不具备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黄金玛卡”“美国玛卡”等品牌的保健品,并在屏山县区域内以流动摊贩的形式进行销售。2023年11月,曾某在某乡镇场镇被屏山县公安局和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扣押其“美国玛卡”等保健品6瓶。经检测,曾某销售的“黄金玛卡”等保健品中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2024年10月12日,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屏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屏山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注重保养身体,选择食用保健品,但有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售卖时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损害。
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从正规渠道购进保健品,并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如果贪图利益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的保健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