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持有枪支,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2022年12月,民警在涉枪线索核查中,发现李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射钉枪等相关配件,疑似持有枪支。2023年 6月,民警到李某某工作单位核查涉枪线索,李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中杂物间将存放的一支射钉器改装的疑似枪支拿出交给民警。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其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