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非法持枪?后果很严重!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肖艳梅 发布时间:2025-03-20 10:31:41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持有枪支,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2022年12月,民警在涉枪线索核查中,发现李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射钉枪等相关配件,疑似持有枪支。2023年 6月,民警到李某某工作单位核查涉枪线索,李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中杂物间将存放的一支射钉器改装的疑似枪支拿出交给民警。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其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