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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 执行法官有话说!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9 09:59:48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近年来

物业费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

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纳溪区法院顺利执结

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以案释法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规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案件简介

业主杨某因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疑义,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杨某诉至纳溪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应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的滞纳金。然而,杨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业主仍拒不缴纳物业费,执行法官了解到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若强制执行判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化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于是决定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努力探寻双方利益平衡点。

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被执行人的诉求,冷静而专业地向被执行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并严肃告知,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将会面临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15天拘留处罚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失信”“限高”还会导致其个人征信大打折扣,办理金融借贷等也都会受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转达了业主的诉求,劝解物业公司要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积极帮助业主解决实际困难。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执行人主动向物业公司履行了拖欠的相关费用5000余元。

执行的艺术

刚柔并济

作为执行法官,不仅注重执行结果,还要顾全执行效果。办案也要讲究“刚柔相济”的执行艺术,“刚”则止步于界,“柔”则不失底线。在力争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努力修复双方积淀多年的矛盾关系。通过文明执行、公正执行、规范执行、人性化执行,在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更体现了司法的人性与温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日常生活中,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后,业主会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业委会之间的积极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宝”。对于业主提出的服务存在瑕疵问题,物业公司应积极面对、认真排查,主动与业主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业主应当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以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物业公司和了解业主需求、协助物业合同履行的职能,要督促各方发挥契约精神,依约履行合同。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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