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龙 发布时间:2023-12-18 14:32:24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读】

针对房屋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根据法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要求,通过登记的方式向公众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从而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动产物权的非法转让和交易,从而保障了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该条款还特别指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等,即使未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买人不仅享有房屋所有权、按期办理产权、质量保证及知情权等权益。然而,此项权益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面临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同一套房屋同时出售给两个或多个买家,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购房人面临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