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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第114条:物权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卢仁梅 发布时间:2023-12-20 09:58:37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析】

所有权表明权利人能取得物的完全价,对物进行最充分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此基础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得以存在。

用益物权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役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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