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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典型案例出炉!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4 21:40:51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参与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个人福祉的基石,更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天全县法院发布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醒消费者增强安全消费意识,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彰显人民法院守护民生底线的司法担当。


直播间购物“货不对版”

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邓某诉某盆景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邓某在某盆景园的网络销售直播间看到展销的一株金弹子树盆景,主干粗壮、外观优美,遂下单购买,成交价格32000元,运费由邓某承担。邓某于2024年4月15日收货,并支付运费2600元。邓某在移栽花盆中的金弹子树时发现树木是由水泥将几株小树连接拼凑而成,并非单株大树。邓某便联系某盆景园交涉,双方就退款事宜发生纠纷,邓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邓某、某盆景园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已收到的金弹子树归邓某所有,某盆景园当庭向邓某退款28000元,双方了结纠纷。

典型意义

诚信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作为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经营,切勿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才能使企业行稳致远。而作为消费者,在网购时应理性、审慎,认真审查网购商品的销售数额、店铺信用等级、商品评价等信息,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时,应注意及时保留好卖家账号的主体信息、客服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两名被告人分获刑罚

——李某、吕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自行繁育的水稻种子未通过国家审定,以35元/斤的价格将无任何标识的水稻种子共计500余斤出售给被告人吕某。吕某明知该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无规范包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证号及合格证,在天全县仁义镇以90元/斤的价格89名农户销售约214.9斤,导致天全县仁义镇89名农户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损失达10万余元。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汪某谎称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原种,到2023年3月份预计收割17万种子,回本680万元,吸引汪某等人联合转款37万元用于投资种植水稻稻种,李某将该钱款用于了个人开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带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实地查看投资情况。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自行培育的水稻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仍以合格种子的名义出售给被告人吕某,吕某明知李某出售的种子无任何生产标识,仍予以收购,并以合格种子的名义出售给他人,使生产遭受损失达10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到海南承包土地进行水稻育种的事实,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共5.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75万元。

典型意义

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吕某销售未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种子导致当地稻田大规模绝收和歉收,大批农民因此遭遇巨大经济损失,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严重威胁。天全县法院在办理该类涉及民生案件中跳出了传统就案办案的思维,主动形成惩治犯罪-修复秩序-源头治理的全链条司法应对方案,既守护了农民的粮袋子,又扎紧了粮食安全的法治篱笆。

以马肉冒充牛肉销售牟利

七名被告人获罪并被判民事赔偿

——李某、郭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至2022年8月,李某、何某分别从他人处收购马匹,在集中屠宰场进行屠宰、分割、检疫后,分别交由郭某、崔某、杨某、郭某甲、李某甲五人冒充牛肉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李某、崔某销售数额为37万余元,李某甲销售数额为170万余元,何某、杨某销售数额为34万余元,郭某、郭某甲销售数额为1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郭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马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欺骗消费者,依法应当进行赔偿,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鉴于七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或自首等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分别判处李某、何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价款一赔数额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保护法益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各被告人销售的马肉均系经检疫合格,并且系以低于正常牛肉价格予以销售,未有证据证实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失。但各被告人使用马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要件。各被告人针对市场不特的消费群体,使用马肉冒充牛肉销售,不仅欺诈消费者,且严重扰乱、破坏了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故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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