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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离婚自由

来源:越西县人民法院 作者:曲木尼古 发布时间:2024-11-16 17:22:48

“离婚好啊,你给我30万!”“我哪有钱给,命有一条你要不要?”吉某和巴某吵着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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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育有二子,生活不易,本应珍惜,共同进步,为何走到这一步?”收到镇上一对夫妻的离婚起诉书,凉山州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法庭副庭长杨希看着起诉状上寥寥几句的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共同生活,2010年3月26日,双方生育长子小巴某某,2013年1月1日,双方生育次子二巴某某。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长达数年,数年间双方一直没有联系。现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23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杨希见此,觉得有必要到当事人家里走走,了解前因后果,找出矛盾焦点,才好“对症下药”。

杨希第一时间找到了双方所在的村委会,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一同前往双方家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庭会议”。刚一坐下吉某和巴某“针尖对麦芒”,都说自己这边有理,互挑对方的短处。原告吉某和其诉讼代理人都认为被告是“长期不管不顾自己死活”,现在过不下去了,哪怕自己承担赔偿,也一定要离婚。被告巴某则认为自己长期在外,是“为了挣钱让原告其孩子们过得更好”离婚后,起码要赔她30万元。

原来,吉某和巴某两人系他人介绍,按照习惯举行了婚礼,为了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巴某长期外出务工,很少回家。吉某一人抚养者两个孩子。一来二去,冲突愈演愈烈,吉某一纸诉状将巴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巴某离婚。

“从法理上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听到杨希的分析,刚刚还喊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巴某语气也缓和了许多。

杨希进一步解释到,“要实现婚姻自由,需要保证婚姻当事人的结婚自由,但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解除一段痛苦的婚姻,是为了有机会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障离婚自由也必不可少。”

被告巴某听了以后,慢慢打开了自己的心结,表示同意越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原告吉某与被告巴某自愿离婚,原告吉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巴某补偿费、长子小巴某某、次子二巴某某抚养等各项费用160 000元的协议。

杨希常年奔走在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人民法庭工作第一线,多年来,杨希一直在思考人民法庭如何更好地融入村居治理工作,让全庭法官更加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更加高效地化解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给了我们非常好的切入点。”杨希结合辖区村较多、分布分散的特点,在辖区内推进“包村法官”。“我们的一个法官对接一个村,定期上门进村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村里有什么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都会及时联系法官。我们有调查、查封等工作的需求,村里也会及时配合,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了!”中所法庭庭长吉俄热吉介绍。




责任编辑: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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