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富顺县检察院分别指控被告人但某、周某犯滥伐林木罪两起案件。
该两起案件发生在自贡市荣县,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通知,系首批移送富顺法院管辖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但某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期间及之后,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地界范围和采伐面积,雇请人员采伐林木蓄积量42.8立方米,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只取得5立方米林木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际采伐林木蓄积54.2立方米,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富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由环境资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富顺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但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法官结合当前保护环境的时代背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庭对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了教育和宣传。
近年来,富顺法院立足地域特色,把握环资审判规律,大力推进探索创新,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保留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司法规制,引导社会提升环保法治意识,积极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彭文波 肖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