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2月,渠县法院判决张某某、张某(系父子关系)支付某建筑有限公司垫支工程款91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张某某父子突然人间蒸发。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在阆中的老家,均未发现二人下落,便将张某某父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出境。
2023年1月7日,在接到线索后,执行局派出3名干警,历时31小时,奔波2000里,在经历一番惊心动魄的抓捕行动后,成功将张某某父子从西安拘传回渠,并对张某某实施司法拘留4日。
经查,在2020年至2022年,被执行人张某某使用其侄子的微信账号、银行卡,收入、支出资金各达百万余元。渠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汇报财产情况,隐藏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
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被告人张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做出限期还款承诺,可酌情从宽。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