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自行鉴定十级伤残不成立 劳动者还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30 17:36:08

工作中受伤,提供劳务者一方自行鉴定的结果未予采信,究竟怎样的鉴定结果会被法庭采信?其正规程序又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五一”劳动节前夕威远县法院严陵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李某为A公司提供劳务,从事清洁服务工作。2022年10月,李某在做清洁时,因地滑而摔倒,导致右内外踝骨折,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来威远县法院严陵法庭。

诉讼中,A公司认为李某的伤情已基本恢复,无法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未能构成伤残等级。

虽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A公司释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A公司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经调解,双方达成由A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的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纠纷。

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受伤时,应积极和接收劳务方(雇主)协商赔偿事宜,若伤情需鉴定,应通过正规程序进行,如通过和接收劳务方协商鉴定机构的方式或通过法院鉴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劳作意识,做到规范劳作;接收劳务的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事前对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