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配诉婚外第三者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婚外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
原告徐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1月12日结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被告郑某相识,并与郑某建立不正当关系。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郑某转账4.46万余元。原告徐某发现后,认为黄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返还转账钱款。被告郑某辩称,与黄某在聚会上认识后,黄某一直在追求自己,并多次确认黄某的婚姻状况,黄某称已经离婚,郑某也是受害者。而黄某主动转款等行为,是为了获得郑某好感而自愿赠与的行为,所转钱款是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本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自有财产自行管理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所需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郑某,并与郑某建立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郑某取得的财产损害了徐某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徐某主张被告郑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认定无效,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财产,所返还的财产仍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