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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化解六十五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石棉县人民法院 作者:冯欢 发布时间:2025-06-20 16:07:48

近日,石棉县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了六十五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上门立案、诉前沟通、实地勘验等方式,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最终判决解除合同,由雅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费并返还村民土地,通过全流程司法服务,提升纠纷化解效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2013年,石棉县安顺场镇某村的几十户村民分别与雅安某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雅安某有限公司,用于种植核桃树等经济林木,租期为15年。雅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费至2018年,后其法定代表人将2019年、2020年两年欠付的租金与67人进行结算,形成了一份欠费统计表。2021年,雅安某有限公司与村民们就欠付租金达成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因雅安某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村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位50000元。此后,雅安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无人办公,公司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案涉土地也无人管理,其既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村民们与雅安某有限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按照约定雅安某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负有向村民们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自2019年起雅安某有限公司就未支付租金,且经法院执行后仍不能足额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至2024年的租金也拖欠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目前雅安某有限公司的办公处已无人值守,相关的负责人员也无法联系,在双方合同解除后,若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不利于继续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造成资源浪费,也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雅安某有限公司与六十五户村民的土地租赁合同,雅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六十五户村民欠付的土地租赁费并按照现状返还村民土地,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村民自行处置。

法官说法: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限长,承租公司在租期内既不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也不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资源浪费,法院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雅安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已无法联系,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的难度大,故判决按照土地现状返还村民且土地上附着物由村民自行处分,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或无序占用,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也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纠纷。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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