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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典”说法 | 误付货款如何追回?法院:不当得利举证是关键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31 15:53:22

货款误转,超付难追回?企业如何避免钱“打水漂”?来看看近日天全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普通商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丙、丁、戊等公司及其自身向甲公司供应了价值2682478元的货物,其中丙公司供货价值204463.5元,丁公司供货价值58560元,戊公司供货价值47780元及其他单位供货价值57600元。供货完成后甲公司支付乙公司2031250元,支付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己公司1060000元。甲公司陈述通过公司员工家属武某某的个人账户向宋某某支付货款200000元转款附言为借款,是宋某某帮乙公司代收的货款。

2022年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支付货款,经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丙公司货款。随后,甲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多支付的货款,并让宋某某、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再次对账,双方对账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超付货款508492元。甲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家属武某某的个人账户向宋某某转款200000元附言为借款是支付给乙公司公司的货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200000元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结合该笔转款附言为“借款”,因此甲公司主张该200000元系其支付给乙公司的货款理据不足。

因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之间构成财产混同的情形,连带责任须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甲公司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超付货款人民币508492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法律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可能更关注业务扩张,进而忽视了内部控制,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因此,平衡发展与风控,是企业长期稳定成长的关键。对企业自身发展而言,通过优化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对于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言,企业普遍遵守合同约定和支付规范,可以减少纠纷,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互信,促进商业合作高效达成,提升市场整体经济活力。打击不当得利,财产混同等行为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让诚信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激活,市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形成良好竞争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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