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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你买房,我装修!分手了,房子跟谁?

来源: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9 09:52:58

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大桥人民法庭的远程调解室里,法官王梅正在远程调解原告崔小丽(化名)与被告赵兵(化名)恋爱期间购置房屋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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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崔小丽与赵兵在恋爱期间,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崔小丽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但房屋因故至今未办理产权。赵兵曾向崔小丽写过证明,明确房屋是由崔小丽享有产权。房屋交付装修时,赵兵也支付了部分装修款。

后来崔赵二人分手,因房屋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崔小丽遂诉至合江县法院,要求确认赵兵出具的证明有效且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属自己。

案件调解

受理案件后,因崔小丽人在外地,故而法官通过远程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调查过程中,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崔赵双方的意见,找准“病灶”,对症下药。

原来赵兵觉得在恋爱期间,房屋装修自己也出了钱,分手后,崔小丽应该退还赵兵出的装修费,加之两人情绪上头,谁也不听谁的,才使矛盾愈演愈烈。

于是法官与调解员“兵分两路”,一方面法官从法律方面向赵兵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上对崔小丽耐心劝解。希望双方能在法律规定下实事求是,各退一步,折中处理好双方纠纷。

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崔赵二人最终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崔小丽,崔小丽支付赵兵之前付的装修款等费用共55000元。崔小丽当庭支付赵兵30000元,余款25000元崔小丽目前也已经按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出资情况在房产归属判定中是重要的考量要素。本案中崔小丽支付了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这在房屋购置成本中占主要部分,并且双方曾明确约定过房屋由崔小丽享有产权,因此在房产权益分配上会予以重点考量。而赵兵支付的部分装修款虽然也是房屋投入的一部分,但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事先有过明确约定。因此,一般会在判定房屋归属后,由房屋归属方对对方的装修出资进行折价补偿 。

法官提醒公众,在恋爱期间涉及重大财产购置时,应尽量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孟桂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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