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3日晚,马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2***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喜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马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民警将马某带至喜德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并送相关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36mg/100mL。
6月12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马某执行逮捕,并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吊销其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警方提示: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