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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为发泄心中不满,他竟然将垃圾桶......

来源:夹江县公安局 作者:程东 发布时间:2023-05-21 18:44:08

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理念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法律规定

心中有情绪,手上就有行动

通过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来发泄

殊不知,下手不知轻重

一不小心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更严重一点可能还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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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夹江县公安局青衣派出所

成功查处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

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男,31岁,夹江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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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夹江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将摆放在世遗广场河堤上的垃圾桶扔到河堤下

致使垃圾满地,垃圾桶损毁

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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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

青衣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经多方走访调查得知

当日,郑某某与家人发生争吵

于是来到河堤散心

当看见河堤上的垃圾桶时

于是便萌发将垃圾桶丢下河堤的想法

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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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后悔,不应该这么冲动”

目前,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或一时不能化解的矛盾

火气上头的时候

脑子一热,干出破坏的事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得不偿失

其实退一步海阔天空

克制自己的脾气

就是保护自己的幸福

守住法律底线

守住平安人生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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