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理念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法律规定
心中有情绪,手上就有行动
通过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来发泄
殊不知,下手不知轻重
一不小心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更严重一点可能还会触犯《刑法》
5月16日,夹江县公安局青衣派出所
成功查处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
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男,31岁,夹江县人)
近日,夹江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将摆放在世遗广场河堤上的垃圾桶扔到河堤下
致使垃圾满地,垃圾桶损毁
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到报警后
青衣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经多方走访调查得知
当日,郑某某与家人发生争吵
于是来到河堤散心
当看见河堤上的垃圾桶时
于是便萌发将垃圾桶丢下河堤的想法
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我真的很后悔,不应该这么冲动”
目前,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或一时不能化解的矛盾
火气上头的时候
脑子一热,干出破坏的事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得不偿失
其实退一步海阔天空
克制自己的脾气
就是保护自己的幸福
守住法律底线
守住平安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