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罚则均衡,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积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不刑不罚”问题,切实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确保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处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做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2024年3月27日8时许,陈某某携带1套可视锚鱼工具前往长江水域实施捕捞,锚得渔获物鲤鱼2条,经称量重4.62kg。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龙马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该案。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通过审查刑事案件卷宗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应当对其给与行政处罚。龙马潭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依法给予陈某某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龙马潭区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进一步强化“府检联动”,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