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涉罪未成年人吉某某,案发时16周岁,初中在校生。2023年的某一天因听从他人的提议及自身生活拮据的原因,盗窃他人财物。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吉某某系从犯,盗窃的财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走回正途,拟对吉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为确保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吉某某的家庭有足够的监护和监管能力,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对其进行一次家访。鉴于吉某某的家庭困难,其父亲年龄较大,家中兄弟姊妹多、年龄小,需要人照顾,又离检察院较远,2023年10月19日,张文杰检察长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和“德古”(彝族民间司法官)一同前往吉某某家中。
检察官+德古家访
在吉某某家中,张文杰检察长在了解了吉某某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等情况后,对吉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要通过此次的事情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及其自身造成的危害,要及时改过自新、好好学习、走上正道;同时也对监护人进行了教育,要求监护人要重视家庭教育,加强管教,关注青春期孩子的心理变化,引导、教育孩子遇事沉着冷静,学会三思而后行,并就家庭教育如何开展、如何正确引导孩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最后,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现场向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承办检察官就附条件不起诉向监护人及吉某某进行了说明,告知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需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让其作出郑重承诺,同时“德古”也使用彝族习惯法对其作出教育。吉某某监护人表示受益匪浅,一定会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吉某某也表示会认真改造,绝不再犯。
此次家访,在检察长和德古的参与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不断探索新方式、新方法持续开展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里辅导等帮教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途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