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龙 发布时间:2023-12-15 15:38:14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解读】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登记,可以明确房屋的权属关系,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房屋的完整权利。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点:

第一,购房者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如果登记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被剥夺部分权利。

第二,购房者需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限制或者负担,例如抵押、查封等限制或者债权人的请求权等负担,这些都会影响购房者的权利。

第三,购房者还需要了解房屋的历史记录和背景情况,避免购买到问题房屋或者涉及法律纠纷的房屋。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