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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珏泓 发布时间:2023-12-18 14:34:41

【法条内容】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解读】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遗产继承人是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在继承开始之后,如果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的权利,就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表示,那么视为其接受继承。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有人受到了遗赠,那么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之后六十天内,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其放弃受遗赠。

然而,继承人如果选择不放弃继承,也需要面对一些风险。首先是遗产中可能存在的债务问题,继承人需要清偿遗产中留下的债务,否则会被法律追责。其次,继承人也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但是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也可能会导致分配不公平或者产生纠纷。另外还有可能存在遗产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继承人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在继承前应当通过网上调查及个人风险评估尽可能了解遗产的相关情况,对遗产清单进行详细核查,审查核实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确保财产信息的真实性。其次,在继承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安排遗产分配,确定遗产范围,避免遗产被其他人转移或恶意分配,导致法律风险,确保财产公平分配,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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