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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之下】 披“送养”外衣行拐卖之实,法院:构成拐卖儿童罪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4 09:40:45

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送养”之名拐卖儿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A、B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A、B系云南某村村民,A与其妻共生育子女7人。B居间介绍,与A共谋,将A家即将出生的婴儿以收取“营养费”的方式抱养他人,陆续将A家的三女、五女、六女送养他人,B共向他人收取“营养费”4.3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支付给A。经鉴定,A系被送养的三女刘某某、五女万某某、六女卫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A以出卖为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自己三名亲生子女,被告人B明知A欲出卖亲生子女,为非法获利,仍然积极提供帮助,从中居间介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不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卖儿童存在亲属关系,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被告人A作为被送养女婴亲生父亲,以收取收养方“营养费”为名非法获取利益的,B则从中牵线搭桥、助纣为虐,二人行为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社会伦理。该案的公正审理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披着“送养”外衣的拐卖儿童犯罪的强硬态度,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明确价值导向,凝聚全社会守护儿童成长的强大合力。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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