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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履行带娃职责!芦山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3 10:54:11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充分履行带娃职责的新时代。2022年3月17日,芦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芦山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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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未成年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雅安市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三地,通过在停放的电动车上翻找被害人未取走的车钥匙的方式,先后盗窃电动车十二辆,期间还盗得三轮车电瓶五只。后二人将盗窃的九辆电动车及五只电瓶分别在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的电动车行、修车铺等处予以出售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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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某长期在外游荡,通过进一步对杨某某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杨某某就读学校以及周围群众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杨某某父母离婚后,杨某某虽名义上跟随父亲生活,但实际上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杨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去世后,正在初中就读的杨某某便辍学在家,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长期在社会游荡,还养成盗窃的严重不良行为。法官认为,杨某某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怠于履行自己对杨某某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导致杨某某在生活未能得到应有的照顾,行为未能接受正确引导和合理管束。杨某某父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芦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杨某某的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与杨某某共同生活,亲自照料并进行合理管教,并要求杨某某的父亲多关注杨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杨某某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通过法官释法,杨某某的父亲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自己常年在外务工挣钱,忽视了孩子,今后一定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照顾和管教,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法官说法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养育、教育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更是将这份责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法律的角度告诉我们,作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只管“生”不顾“育”;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除了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还应当保障其接受教育,约束规范其行为习惯,更应当做到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伴,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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