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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三地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能动护成渝双城经济圈妇女儿童权益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四川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8 17:51:0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相互间的司法合作协议和川渝七地司法·教育创新协作机制内容,联合发布七起典型案例。案例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注重法理情相统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彰显公平正义,是三家法院以实际行动构建和优化成渝双城经济圈和谐友好司法协作环境的体现。

 

一、民事案件

 

1.陈某诉唐某1等3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离婚时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进行有条件分割                             

基本案情:陈某与唐某1于1996年登记结婚,于1997年生育一女唐某2。陈某与唐某1结婚后,其本人户籍也迁入重庆市南川区大石坝村。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大石坝村划分了土地,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的承包权利人有郑某、唐某、陈某、唐某2、唐某3,承包面积8.13亩,其中田5.95亩,土2.18亩,田、土共分为5块。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陈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确认的承包田及土总面积的1/5份额归陈某承包经营(以不损害承包地整体使用价值为原则,将地块名为郑家坡街5块,面积为1.23亩的田分割给陈某,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载明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福寿乡大石坝村的地块名为郑家坡街5块,面积为1.23亩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归陈某享有。

典型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对承包土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因婚迁入籍的多为女方,且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往往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夫妻离婚后,丧失特殊身份基础,因婚迁入籍的女方很难实现土地在男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女方因婚迁籍后,在原居住地也不能再取得承包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的一项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农村离婚妇女来讲更是如此。因此,综合考虑保护妇女权益并在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和承包地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一方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分割的,应予支持。

 

2.龙某诉曾某医疗美容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

——小额诉讼高效化解经济纠纷切实保障女性求职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2年7月6日,龙某与曾某口头达成了医疗美容技术培训合同,约定由曾某向龙某传授医疗美容技术,龙某向曾某支付学费8800元。当天龙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支付了学费8800元。同月20日,龙某通过微信,向曾某表示自己已准备另外上班,抽不出时间和精力学习医美,扣除代理费580元后,要求曾某将剩余的钱退还。曾某在微信回复中,未明确答应退还学费,表示可以转龙某股份,或者继续学习。2022年11月2日,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退还学费8800元,曾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龙某可以随时找曾某学习。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与曾某之间医疗美容技术培训合同有效。龙某在支付学费后,明确表示因工作变动不愿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并退还学费,其行为已属违约,但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虽然守约方曾某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但龙某在已有其他工作的情况下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会超过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应当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违约方的龙某应向曾某承担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责任。基于曾某尚未向龙某面授医疗美容技术的事实,审理法院酌定由龙某承担学费的20%作为赔偿金额。遂判决解除龙某与曾某之间的医疗美容技术培训合同,扣除龙某应向曾某赔偿的违约损失金额后,曾某应向龙某退还学费7040元。

典型意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方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后双方也未能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至此,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由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违约,在双方已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且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女性求职者权益保障与民营企业经营利益保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既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又平衡了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宋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情与法相融,在监护缺失下的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吴某、宋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同居期间于2009年3月15日共同生育一子吴某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吴某、宋某同居期间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有效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2013年2月27日,在所在村组的主持下,双方就儿子吴某某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由其母亲吴某抚养,宋某自愿给付儿子生活费,但该协议未得到有效履行。2021年11月17日,吴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将宋某诉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川0311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吴某与宋某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之子吴某某由其母亲吴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之后,吴某便与他人再婚,后患上精神疾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叁级,现居住在瓦市镇双塘村,因其自身疾病无法照顾吴某某,便委托其外公外婆代为照顾。吴某某至此跟随其外公外婆一起居住生活。2022年12月20日,因疫情形势严峻,吴某某所在学校停课,要求学生在家上网课,期间吴某某因发烧找到其父宋某,宋某带其就医后将其送回外公家,见敲门回应后便放心离开。但在宋某离开后,吴某某外公外婆并未开门让吴某某进屋,并叫吴某某去找其父亲。吴某某在门外等待一夜未果,便自行到离外公家不远的对面柑橘林山头上靠柑橘为生,柑橘林中有一临时板房,吴某某从窗户进入独自在房间内生活近一个月。2023年1月21日(大年三十),吴某某被当地村民发现后,被带至村办公室。经村办室工作人员报警,民警通知吴某某父亲宋某和其外公在村办公室进行调解,由宋某暂时将吴某某接回家中照顾。宋某认为吴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吴某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要求变更吴某某抚养权,故起诉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川031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1、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共同生育之子吴某某由原告宋某抚养,原告宋某承担吴某某抚养费;2、被告吴某于2023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宋某支付的吴某某生活费800元;3、被告吴某同意将吴某某户籍迁移到原告宋某户籍所在地,被告吴某配合原告宋某办理吴某某户籍迁移手续;4、被告吴某同意变更吴某某姓名,被告吴某配合原告宋某办理吴某某姓名变更手续;5、原告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官是有温度的。本案当事人吴某虽未尽到监护人义务,导致吴某某在寒冬腊月、临近年关之日独自在柑橘林生活近一月之久,险些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但吴某的健康问题和生活现状也让我们产生同情之心,事发也情有可原。为妥善处理该案,避免引发社会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当地村委会、妇联多方了解和协调,分别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宋某从刚开始的责怪变成了理解和宽容,并当即表示不再要求吴某承担吴某某的抚养费;吴某也从刚开始的焦虑、紧张、自责变成了释怀和宽心,心结也逐渐打开,也当即表示今后会积极治疗,试着调整心态,走出阴霾,多与儿子吴某某的沟通,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义务。本案兼顾了法理人情,为本案画上调解结案的圆满句号,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

 

4.郑某诉五子女赡养费纠纷案

——法院判决子女轮流护理,彰显司法温情

基本案情:75岁高龄的郑老太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是亲生子女,三个是再婚后抚养长大的继子女,现再婚后老头已去世,自己年岁较高,又生患肾病综合征、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基础疾病,经常住院,常年需要人护理。郑老太有参保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每月领取养老金2,019.53元,且继承有六万余元的款项。现要求五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五个子女中,继女王某1和继女王某3经济困难。王某1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现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492.46元;王某3每月工资1,258.89元,离异,一子上大学。五个子女均表示愿意支付郑老太的赡养费用,但三个继子女均表示其每个家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负担能力有限,恳求法院依法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孝敬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赡养包括生活照料、经济上供养、承担医疗费等。因原告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及其存款可看出其生活费尚有能力予以维系,故不予支持生活费的请求。因其基础疾病多,每天都需用药,对其医药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其年龄较大,双下肢水肿,行动不便,需专人护理,且继女王某1和继女王某3表示经济困难,那么可通过子女直接照料、轮流陪伴等方式代替履行护理,故判决由五被告按月轮流护理,如当月不履行护理义务,根据护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每月支付护理费3,200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社会,老人的赡养纠纷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从本案来讲,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故五被告对原告均有赡养义务。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但不限于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在解决赡养纠纷时,需要充分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收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子女们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本案判决五被告每月按顺序轮流护理,不履行护理义务则支付护理费,合乎法理。因原告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存款足以维系其生活,且部分子女生活较原告还更显困难,故不支持原告生活费的诉求,这也表达了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5.曾某1诉曾某2抚养费纠纷案

——提高抚养费标准,为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原告曾某1的母亲曹某某和被告曾某2于2009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药费和教育费由原告母亲和被告各承担一半。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多年来仅支付原告1,000元生活费。而且随着原告成长,离婚时约定的300元生活费已无法满足原告的生活学习需要,故原告诉请提高生活费至800元。

裁判结果: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曾某2在离婚后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时给付原告曾某1的生活费,也没有直接抚养曾某1,未能承担父亲的责任和履行义务。虽然十四年前原告母亲与被告曾某2离婚时对原告曾某1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原告年龄、学业和当地生活标准,判决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标准支付判决前欠付的原告的抚养费50,000元,并从判决后开始,被告需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协议离婚后的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求”。本案中,未成年父母在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给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按照协议由母亲抚养,父亲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但多年前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支持未成年成长需要,故本院对原告请求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双方依然具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时足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父亲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及时对该案进行判决,考虑到现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孩子已经就读初中的事实,离婚时约定的300元生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故依法提高了抚养费的标准,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刑事案件

 

1.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未”爱发“令”,照亮迷途少年归家之路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初,被告人莫某某(2006年8月23日出生)、杨某某(2006年11月13日出生)通过招聘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公司上班,二人分配在芜湖市某处住宿。几天后,二人因工作原因办理了离职。2月18日晚,因二人没钱回自贡,杨某某提议偷摩托车,莫某某同意。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窜至城北公寓某车行门口,莫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负责将停放在此的三辆二轮摩托车推至马路边,二人采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2023年5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杨某某从安徽回到自贡后,与郑某某住在位于沿滩区沿滩新城某小区朋友家中。次日,因没钱坐车回富全镇,郑某某提议偷一辆摩托车开回去,莫某某、杨某某同意。随后,莫某某、杨某某购买了一副六角扳手作为工具,三人窜至某小区地下车库,杨某某负责望风,莫某某、郑某某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将一辆摩托车盗走。

裁判结果: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均已返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为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承办法官通过会见被告人、委托社会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二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监护教育等情况。本案中,莫某某、杨某某因盗窃行为曾有过多次行政处罚记录,如今走到犯罪道路被羁押,其背后隐藏的家长对家庭教育不上心、不尽心、方式失当等问题不容忽视。宣判后,法院向二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引导孩子回归正途。

 

2.未成年被告人段某某结伙盗窃、抢劫一案

——“宽严相济”,惩罚教育相融合,向迷途少年伸出援助之手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未成年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潘某某等人先后四次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并销赃获利一千余元。2023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段某某伙同附条件不起诉的赖某某、黄某某商量“找钱”,而后三人到镇中心学校找到赖某某曾经的同学谭某某作为抢劫对象,采取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谭某某电话卡。期间段某某等人看见谭某某接听谢某电话,要求谭某某将谢某通知到小卖部,段某某等人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谢某的电话卡。随后,被告人段某某、赖某某、黄某利用抢得谭某某、谢某的电话卡,按照“上家”发送的电话号码,先后数十次拨打电信诈骗电话,获利二百余元。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段某某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后,再次伙同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并通过抢劫学生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获利,案发后被逮捕。

裁判结果: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以盗窃罪、抢劫罪并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突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犯罪也居高不下。本案是未成年人结伙实施侵财犯罪。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心理,更有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利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组织或者结伙实施盗窃犯罪。而段某某在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为牟求非法利益,又结伙抢劫在校学生的手机卡后,根据电信诈骗的“上家”要求拨打诈骗电话,所幸经侦察机关协查,未发现抢劫手机卡引发的警情和案件。该案的发生,一方面是段某某利用自身未成年身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是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表现。未成年人既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又容易成为犯罪实施者和帮助者,本案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对段某某开展法庭教育,通知其父母到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告诫未成年人不要因贪图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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