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矛盾纠纷频发且愈演愈烈的预付式消费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成功化解一起因健身房私教课程退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该案系新规施行以来,通川区法院的首例预付式消费案件,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2024年,唐某与某健身房签订《PT课程合约》私教课程书面合同,以每节课折后220元的价格购买了70节课,共支付了15400元。唐某上了29节课后,由于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无法继续上课,遂要求某健身房退还剩余课时费,某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款,即使退款也应按照原价320元/节的价格收取30%的手续费,且需年后才能办理。唐某多次沟通退费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经多轮协商,承办法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健身房退还唐某课时费4284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