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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开展涉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行动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1 17:18:42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提升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质效,及时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2023年7月19日,渠县法院举行涉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行动启动仪式。

本次行动集结干警40余名,设6个执行行动小组,由执行局班子成员和执行法官带队到成都、重庆、渠县辖区各地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执行。

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渠县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认真的梳理摸排,建立了涉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劳动者人生损害等20余个重点案件台帐,并提前做好行动前期准备,逐案制定行动预案。

专项行动中,通过精心部署、精准发力、集中攻坚,并采取网络查控、财产调查、罚款、拘留等方式,保持对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行动当日,共执结案件10件,执行到位金额84.16万元,限高3人次,纳入失信黑名单4人次,依法拘传1人到庭接受询问,4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案款9.5万元。

渠县法院将持续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用足用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传、拘留、罚款等各类强制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惩戒力度,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提供劳务者受害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制裁。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得拖欠或克扣。

又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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