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近年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工作大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自2018年至今,大竹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20件,判处生态环境赔偿金三十余万元,判决后大竹法院督促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赔偿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生态修复,如在郑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因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我院判处二被告人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指导下,在指定区域内放流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据介绍,大竹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预防和恢复司法理念,注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惩罚性赔偿”等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