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盐边县法院对由盐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曹某某、贺某某、王某某、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盐边县渔门镇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代表及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
盐边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损害,故请求法院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
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均表示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愿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并积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庭宣判了本案,对4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要求4名被告人在攀枝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对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迅速开展庭后释法、环保普法活动,向旁听群众详细讲解禁渔期、禁捕区、禁用工具的具体规定,讲述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此次巡回审判是“河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形成了环境司法与渔业保护执法的生态合力。通过巡回庭审,强化以案释法效果,让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赖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