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玛古觉”,译为索玛之爱,代表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办案团队。
成立背景 峨边彝族自治县地处西南小凉山区,彝区、山区、贫困地区三重叠加。为解决峨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部分贫困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重点聚焦涉案困境儿童救助,“索玛古觉”团队应运而生。 2017年来,团队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7件,救助33人,发放救助金42.82万余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17人,发放救助金31.22万余元。一名干警被评为乐山市优秀法治副校长。 以建章立制为支撑点,推进司法救助规范化 2017年4月,制定《关于加强脱贫攻坚中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在全省彝区率先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机制,成立“加强脱贫攻坚中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救助线索相互移送、定期联系、会议通报等系列制度,做到快速救助、长效推进。 确定适用对象 明确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现脱贫户,下同)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刑事案件可能造成家庭致贫或返贫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为救助对象。明确加强脱贫攻坚中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针对的5种情形,以及检察机关对同时满足符合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建档对象条件的人员实施优先救助的原则。 建立通报制度 检察机关与扶贫移民部门(现乡村振兴局,下同)每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司法救助、精准扶贫工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扶贫移民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中发现拟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和相关当事人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可能因案致贫返贫的,及时将司法救助情况及当事人贫困情况通报扶贫移民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 简化救助程序 严格简化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流程,5日内完成申请人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核实,1周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加强与政法、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实现救助款救贫又救急。 以“德古”参与为突破点,推进司法救助特色化 与司法部门、“德古”协会联合制发《关于德古参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在全省彝区率先建立“德古”参与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全县17个彝区乡镇55名注册“德古”熟悉法律政策、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等优势,助力司法救助工作纵深推进。 明确范围重点 明确“德古”参与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8种情形,以及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工作紧密衔接,实现快速优先救助。 明确救助方式 “德古”参与司法救助主要有主动参与和邀请参与2种方式。“德古”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及生活困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提出救助申请,并可由“德古”协助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检察院移送。检察机关在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当事人因不会汉语或书写困难、矛盾纠纷没有化解,以及其他有必要邀请“德古”参与等情形的,可邀请“德古”参与协助当事人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明确救助责任 检察机关对“德古”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报请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告知移送线索的“德古”,共同做好对当事人解释说明工作。在发放救助金时,邀请“德古”现场参与,同时参与监督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对移送线索多、救助成案多、多元化救助等成绩突出的“德古”予以表扬奖励;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手段帮助申请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以综合救助为关键点,推进司法救助多元化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模式,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关键一环,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多元救助+矛盾化解+精准扶贫”多赢效应。 强化矛盾化解 注重集聚多方合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案中,为防止被害人家属按照彝族习俗索要高额死亡赔偿金,以及发生彝族家支之间的群体性纠纷事件,多次邀请县维稳办、当地“德古”参与矛盾化解调处。 强化跟踪回访 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后,对救助对象中的贫困户实施“回访+项目”式帮扶,经常深入救助对象家中走访,详细了解其衣食住行、就医、子女就学等生产生活情况,积极联系扶贫移民、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全程动态跟踪,共同做好后续帮扶工作,推动解决种植、养殖等项目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持续传递。 强化多元救助 在对特别困难的被害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教育、人社、民政、卫计等部门,帮助解决落实低保、就业培训、免除学杂费、临时医疗救助等问题。如,在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将被害人的3个未成年子女纳入事实孤儿进行长期救助,并协调教育部门免除学杂费。同时,与关工委、团委、妇联、学校等配合开展心理抚慰,并委托乡镇政府加强救助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