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督促6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19955尾鱼苗,对金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修复。
2021年8月至9月,金某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罾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金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水生生物应激、受伤、死亡等现象,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金某等人依法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经认定,金某等人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共计4490元,应投放规格体长6厘米的鲢鱼14961尾、鳙鱼4994尾的方式修复生态。针对金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威远县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其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促使金某等人购买鲢鱼14961尾、鳙鱼4994尾,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根据鱼苗苗种生长和繁育规律,放流最佳时间是在冬、春季低温季节(5-8℃),这种温度条件下有助于提高放流品种的存活率。放流地点应当选取水质优良、饵料充足、生物资源丰富的水域。通过放流鲢、鳙等滤食性的品种,能大量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从而达到净化和改善水质的目的。在我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见证下,6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威远县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河段开展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行动,投放鳙鱼、鲢鱼共19955尾。
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修复者,不仅依法惩治了违法犯罪,同时更好地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王永宏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