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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不手软!名山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来源: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任瑶雯 发布时间:2024-11-05 17:49:41

在执行案件中,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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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与王某、代某某之间有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份生效判决书确定李某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总计10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代某某分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李某某既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以无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导致涉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截止2024年3月,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王某尚余借款本金62万余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其收入情况,通过使用他人账户收取钱款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在经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不履行还款义务,我院执行局遂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名山区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金额35万余元,且在被法院采取两次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某在侦查过程中主动缴纳执行款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24年10月8日,名山区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当日,名山区法院执行局组织部分被执行人到场旁听,近距离感受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后果,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违反诚信,且虚假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严重藐视司法权威。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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